設置消防疏散標志的常見問題。
根據規范要求:“‘安全出口’應作為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正上方的指示標志”,“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疏散走道的墻壁及其距地面1.0m以下的角落。”對于位于走道中間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如果只在其正上方設置“安全出口”指示標志,由于標志設置在墻上,與走道平行,不容易被直接觀察到,不利于緊急情況下的人員疏散。因此,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應懸掛在疏散走道上方,面向疏散門。吊頂時,指示標志的上緣應距吊頂≥0.25米,最-好≥0.5米,疏散指示箭頭應正對。
GB13495-92《消防安全標志》附錄A根據不同的觀察距離(共7檔)給出了安全標志的尺寸(參照部位)要求,但該規范并沒有引起相關從業人員足夠的重視,導致建筑物特別是高大空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尺寸明顯小于規范要求,無法起到應有的指導和引導作用。特別是在商場、超市等人多的地方。,如果輕型疏散標志尺寸較小,并且在這種地方懸掛了許多商業廣告,如果設置不合理,很難從視覺上看到疏散標志。對于此類場所,應作出嚴格要求:大中型商店(場)營業廳凈高>4m時,標志下緣距地面≤3m,消防疏散標志長邊和短邊≥750mm和≥當營業廳凈高≤4m時,標志下緣距地面≤2.5m,標志燈的長邊應≥600mm,短邊應≥200mm,并必須懸掛在主疏散走道的交叉路口上方,以便人們可以直觀地看到安全疏散方向和出口
《建筑防火設計規范》第11.3.5條規定,建筑物或場所有五種類型,“在其疏散走廊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應當增設能夠保持視覺連續性的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這是強制性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如果疏散標志(尤其是蓄光型)之間的距離設置不當,很難達到連續的視覺效果。設計和安裝時應把握以下原則:
(1)疏散走道上照明疏散標志的間距應≤10m,≤5m比較好;
(2)疏散走道上的蓄光疏散標志之間的距離應≤1m,且應≤0.5m..額外的疏散指示標志應與疏散指示系統配合,以確保發生火災時人員的順利疏散。
①大樓一樓“出口”標志燈設置不正確。當疏散樓梯間沒有直接通向一樓室外的出口時,樓上和地下室的疏散人員應通過一樓前室和走道從出口疏散到室外,并且“出口”指示燈的安裝位置與其他樓層相反。
②主樓與裙樓之間通道的“安全出口”標志燈設置不正確。高層建筑主樓與裙樓分隔處的防火門通常向主樓一側開啟,因此“安全出口”標志燈應設置在裙樓一側。
③將自動扶梯當作疏散出口,錯誤地將出口指示燈和疏散指示燈指向自動扶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