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火分區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如有困難時,可采用以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耐火極限3小時以上)、不以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加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防火水幕帶分隔。防火墻上設門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并應能自行關閉。
2、建筑內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層最 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表3.3.1.1增加1倍。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1倍計算。
3、建筑物內如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馬廊、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其建筑面積之和不宜超過表3.3.1.1的規定。
但多層建筑的中庭,當房間、走道與中庭相通的開口部位,設有可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或防火卷簾;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處設有甲級防火門或卷簾;中庭每層回廊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以及封閉屋蓋設有自動排煙設施時,中庭上下各層的建筑面積可不疊加計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發生火災時,人員不易疏散,消防人員撲救困難,故對其防火分區面積應控制得嚴一些,規定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應采用防火墻劃分防火分區